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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10108002000
海淀区永定路街道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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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退役军人局
110108000000
北京市海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16号院5号楼西侧1层
1.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后至《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2 .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来源:《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3.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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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给付

海淀区永定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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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8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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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后至《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2 .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来源:《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3.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16号院5号楼西侧1层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272866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16号院5号楼西侧1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524003000 事项编码 TE35767486734575343000524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3576748673457534300052400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16号院5号楼西侧1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8223680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办理材料涉密,需现场核验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需要查看材料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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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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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新纳入优抚系统人员提供银行卡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其他;纸质样例下载1、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核实复印件是否与银行卡原件一致。 3、申请人自备【展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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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居(村)委会窗口工作人员提供要件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申报: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收件: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或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4个工作日街道受理人员街道受理人员复核通过后, 流转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部门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1、提供要件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2、符合受理标准,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导审批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1、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的决定。不予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认定的决定 。 2、街道镇到优抚部门领取新审批农村籍退役士兵审批材料,并将新审批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相关信息提交至资金发放平台,发放生活补助。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发放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发放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结果名称发放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发放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doc
有效时间根据规定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依据名称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民办发〔2011〕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展开】

是否收费:

1、哪些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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