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309医院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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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309医院社区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根据《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海残字〔2019〕38号) 1、适用程序正确、符合以下五种临时救助条件(享受本区民政部门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或城乡低收入救助的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 周岁不满55周岁的残疾人;未享受低保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或城乡低收入救助的一户多残或老残一体家庭中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本区农业户籍享受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家庭,无能力实现危房改造的)之一的、审核意见正确的,予以批准(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三条);提交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 2、适用程序不正确,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或者初审意见错误、不明确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2: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黑山扈17号47号楼1层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165031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厢红旗东门外1号青龙桥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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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厢红旗东门外1号青龙桥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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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3034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8384M511207303400111110108000058384M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8384M511207303400111110108000058384M0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309医院社区 | 委托部门 | 区残联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165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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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村(社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1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社区收件,街道初审,区残联终审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提交相应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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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内容无遗漏 (3)身份信息应在有效期内; (4)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展开】 |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办法 ,符合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从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获取《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展开】 | 【展开】 |
二 | 居民户口簿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展开】 |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办法 符合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从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获取《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附件1),并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要求残疾人的户籍和残疾关系均在提出申请的社区(村)〕【展开】 | 【展开】 |
或老年人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展开】 |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办法 符合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从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获取《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附件1),并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要求残疾人的户籍和残疾关系均在提出申请的社区(村)〕【展开】 | 以老养残家庭须提供【展开】 | |
三 | 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残疾证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临时救助的申请办法 :符合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从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获取《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附件1),并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二、残疾人的一卡通原件(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展开】 | 【展开】 |
四、因病或因灾导致家庭临时性困难的残疾人提供: | |||||||||
(一) | 向医保局申请救助时填报的海淀区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审批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4)需加盖公章的,应明确具体的盖章位置;【展开】 | 四、申请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类对象须提供《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须提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经区医保局批准的《海淀区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审批表》(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展开】 | 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展开】 |
或北京市医保定点单位开具的医疗费用发票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照面及身份信息应在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4)需加盖公章的,应明确具体的盖章位置;【展开】 | 三、社区根据残疾人提供的由医保医院开具的“医疗保险收费票据”或“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填写《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或《无业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三款)【展开】 | 非低保人员提供【展开】 | |
(二)、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临时性困难的残疾人 | |||||||||
1 | 现场照片和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地址与照片信息保持一致; 2.照面清晰完整;【展开】 | 5、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须提供民政及有关部门的救助材料、受灾现场照片和情况说明。(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5点)【展开】 | 【展开】 |
民政及有关部门的救助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照面及身份信息应在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4)需加盖公章的,应明确具体的盖章位置;【展开】 | 5、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须提供民政及有关部门的救助材料、受灾现场照片和情况说明。(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5点)【展开】 | 【展开】 | |
五 | 低保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低保证应在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展开】 | 申请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类对象须提供《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须提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款四条)【展开】 | 低保人员提供【展开】 |
或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低保证应在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展开】 | 申请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类对象须提供《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须提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款四条)【展开】 | 低收入人员提供【展开】 | |
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展开】 | 申请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类对象须提供《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须提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款四条)【展开】 | 城市重残困难人员提供【展开】 | |
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展开】 | 三、社区根据残疾人提供的由医保医院开具的“医疗保险收费票据”或“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填写《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或《无业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款四条)【展开】 | 低保人员提供【展开】 | |
或医疗救助核算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展开】 |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款三条:三、社区根据残疾人提供的由医保医院开具的“医疗保险收费票据”或“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填写《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或《无业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展开】 | 非低保人员提供【展开】 | |
或家庭困难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展开】 | 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残疾人须提供《家庭困难情况说明》(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六款)【展开】 | 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展开】 | |
或收入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展开】 | 一户多残或以老养残家庭须提供老年人的户口簿原件和残疾人的收入证明(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款3条)【展开】 | 以老养残家庭提供;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残疾人提供【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进行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残联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符合《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海残字〔2019〕38号)标准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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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4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后准备拨付资金 |
审查标准 1.符合《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海残字〔2019〕38号),适用程序正确、符合以下五种临时救助条件(享受本区民政部门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或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或城乡低收入救助的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 周岁不满55周岁的残疾人;未享受低保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或城乡低收入救助的一户多残或老残一体家庭中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本区农业户籍享受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家庭,无能力实现危房改造的)之一的、审核意见正确的,予以批准(来源:《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三条);2.提交证明材料应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一致;3.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符合规定(《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海残字〔2019〕38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给予临时救助 |
无
给予临时救助 | |
结果名称 | 给予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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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办理结果.png |
有效时间 | 依政策变动 |
无
【部门规章】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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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海残字〔2019〕38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残疾人临时困难的救助力度,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是指:困难家庭的残疾人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依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的基础上,因其生活仍然困难而给予残疾人的一次性生活救助措施。 第三条 临时困难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籍(不含在校生),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病、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 一、享受本区民政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为低保待遇)、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残疾人;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残疾人; 三、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残疾人; 四、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一户多残或以老养残家庭中,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残疾人; 五、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残疾人; 六、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享受本区民政部门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残疾人,因患病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有关部门其他救助的基础上,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100%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残疾人,因患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千元的,按照超过部分6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残疾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照超过部分4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四、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一户多残或以老养残家庭中,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残疾人,因患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千元的,按照超过部分6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五、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标准的残疾人,因患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千元的,按照超过部分4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每名残疾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六、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在有关部门救助的基础上,区残联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给予残疾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办法 符合临时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从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获取《北京市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附件1),并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要求残疾人的户籍和残疾关系均在提出申请的社区(村)〕; 二、残疾人的一卡通原件; 三、社区根据残疾人提供的由医保医院开具的“医疗保险收费票据”或“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填写《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或《无业人员医疗救助核算清单》; 四、申请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类对象须提供《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须提供《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经区医保局批准的《海淀区社会救助对象事后医疗救助待遇审批表》; 2、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等,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残疾人须提供《家庭困难情况说明》; 3、一户多残或以老养残家庭须提供老年人的户口簿原件和残疾人的收入证明; 4、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须提供收入证明; 5、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须提供民政及有关部门的救助材料、受灾现场照片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需要核实申请临时救助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在审批系统中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镇残联。 二、街道、镇残联在收到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社区访视、入户调查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再次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街道、镇残联理事长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区残联。 三、区残联在接到街道、镇残联上报齐备的审批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通知街道、镇残联审批情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附件2)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发放 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困难残疾人,由区残联财务部门将救助资金划入北京银行;救助资金到账后,由北京银行发放至残疾人一卡通账户中。 第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一、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区残联部门预算。 二、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临时救助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对救助对象采取一年一次性救助,即区残联只对本年度残疾人发生的困难或支出的费用合计进行一次救助,不开展跨年度救助(特殊情况的,可顺延到下一个年度的1月31日前)。 二、本办法救助的医疗费用须是北京市医保定点单位开具的票据中(自付1+自付2)部分的费用,非北京市医保定点单位开据的票据不予受理。 三、各街道、镇残联在救助困难残疾人时,应发挥残联“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认真学习掌握除残联系统以外有关部门的救助政策,多渠道地解决残疾人遇到的临时困难。 四、各街道、镇残联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申报审核工作,认真负责、准确掌握、切实落实政策。对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一经查实,要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款,并取消下一年度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五、本办法由区残联、区医保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20年 1月 1日起施行。原《海淀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海残字[2011]30号)同时废止。【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临时救助对象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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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有本区户籍(不包括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下列残疾人本人: 一、享受本区民政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待遇的残疾人; 二、享受本区民政部门城乡低收入救助的残疾人; 三、未享受低保待遇或城乡低收入救助,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的残疾人; 四、未享受低保待遇、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或城乡低收入救助的一户多残或老残一体家庭中,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 五、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残疾人。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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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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