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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马连洼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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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来源于:《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第三条)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 2. 采暖救助: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采暖救助。(来源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2:00 14: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北路8号院政务服务大厅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8629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道北路8号院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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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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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50809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11050809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11050809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是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2819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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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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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材料真实有效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展开】 | 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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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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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通知补正。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相关材料; 3、提交的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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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0个工作日 | 街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 |
审查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申请的受理与决定,必要时应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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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
无
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 |
结果名称 | 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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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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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办发〔2015〕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在本市所有或承租的房屋采用集中供暖形式。 第六条 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按照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程序,携带供热采暖合同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申领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以下简称补助凭证)。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其住房、户籍信息、供热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程序重新申领补助凭证。【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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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申请采暖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二)采用集中供热采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补助凭证;供热单位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补助凭证、供热采暖合同等证明材料减免采暖费。供热单位根据实际减免的采暖费向有关部门申领采暖救助资金。【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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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社救发〔2016〕5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补助程序 (三)实施补助 1.符合条件的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取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于当年法定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结束前,将上述凭证提交供热单位并交纳超出补助标准应由个人负担的采暖费。 2.供热单位接到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交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后,应当对补助对象的信息进行登记,并于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次年3月15日后),携带《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暖补助情况明细表》(见附件5),以及上述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凭证原件和供热采暖合同等材料,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3.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法定采暖季结束后,将供热范围内发生变化情况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热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及时把辖区优抚、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待遇变化情况告知相应供热单位。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一年救助几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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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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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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