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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97650479943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对知道或应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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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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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

对知道或应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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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7650479943311022318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知道或应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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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50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4213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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