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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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农村劳动力中经一个月以上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5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且无拒绝公共服务记录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被社会公益性组织招用,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安置人员。(来源:《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 第十六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加盖企业公章。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6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4295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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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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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106003 | 事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106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106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1807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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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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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续签后属于“低保”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的认定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一、街道、乡镇的审核意见 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 三、有相关部门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盖章的新签及续签全日制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一、是否有个人签名 二、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三、续签合同时间是否正确【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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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通过上报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通过系统比对,符合享受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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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通过审核。 |
审查标准 1.安置人员的身份符合条件;2.安置人员所在岗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且在认定的数量范围内; 3. 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工时制度、劳动报酬等合法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核准确认的其它情形。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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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公益性岗位补贴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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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公益性岗位补贴 | |
结果名称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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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系统通知) |
结果样本 | 公益性岗位补贴.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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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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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具体范围是: (一)属于零就业家庭的;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 (四)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援助需要,通过投资、购买等方式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定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和援助责任制度,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服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此项申请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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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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