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97650479943311022347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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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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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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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9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5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8条】【第1款】【第1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 【第18条】【第1款】【第2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教育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第18条】【第1款】【第3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 【第18条】【第2款】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当至少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 【第40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