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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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与所持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三)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市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市任一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四)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市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区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区民政局申请补领。(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八十八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5号楼(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18932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5号楼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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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000711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7764300071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77643000711003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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