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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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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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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2979Q311021352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处罚的行为 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罚的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的幅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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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展开】检查笔录现场【展开】
立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展开】立案审批表【展开】
调查决定
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展开】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8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99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50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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