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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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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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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3656K3110270A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处罚的行为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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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109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51条】【第2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16号修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7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36条】【第2款】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59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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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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