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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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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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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2979Q3110213360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处罚的行为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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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50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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