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656K311027000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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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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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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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2条】【第1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62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