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符合本市参保条件,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个人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根据人员情况线下到负责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服务窗口办理。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全天: 09:00 - 17:00{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42953【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1005 | 事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001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001005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户口所在地所属公服中心或街乡政务中心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使用互联网可直接在“灵活就业一件事”专区办理,有共享数据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 | |||||||||
(一) |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个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格填写完整【展开】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办法》(京人社就发〔2020〕19号) 《关于调整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2021〕14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2.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二条)3.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来源:《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展开】 | 【展开】 |
居民户口簿、第三代社保卡或本市取得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2.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二条)3.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要根据《决定》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来源:《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表格和材料 |
审查标准 符合本市参保条件,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个人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根据人员情况线下到负责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服务窗口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即时受理 |
审查标准 符合本市参保条件,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个人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根据人员情况线下到负责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服务窗口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即时办结 |
审查标准 符合本市参保条件,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个人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根据人员情况线下到负责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服务窗口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经办人员 |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
无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
结果名称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完成职工参保登记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业务互联网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业务互联网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20〕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存档机构与委托其存档的人员终止存档关系后,应向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申报参保人员减员信息,持职工(存档人员)档案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服中心”)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展开】 |
【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展开】 |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
---|---|
依据名称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相关业务提交后,何时办理完毕? |
---|
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即时办结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