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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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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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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320964875987193311022466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第18条】【第1款】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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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10)69869741【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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