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TE1320964875987193311022466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第18条】【第1款】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