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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9000072979Q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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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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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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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2979Q311021383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的幅度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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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展开】现场检查笔录【展开】
立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展开】立案审批表【展开】
调查决定
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展开】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23条】【第2款】【第1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具体防范措施、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等;
【第48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5007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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