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979Q311021383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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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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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展开】 | 现场检查笔录【展开】 | |
立案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展开】 | 立案审批表【展开】 | |
调查决定 | |||
决定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展开】 | 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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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3条】【第2款】【第1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具体防范措施、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等; 【第48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