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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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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条);2.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条);3.材料齐全;4.申请材料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全天: 09:00 - 17:00(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4295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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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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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102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102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102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 电话查询:(010)69843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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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职业介绍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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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展开】 | 【展开】 |
二、用人单位办理招聘登记的,还需 | |||||||||
(一)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授权委托书需写明被委托人姓名,并与被委托人身份证件一致;2.;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司公章;3.需确认材料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条);2.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条) 1.居民身份证真实有效;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
审查标准 1.居民身份证真实有效;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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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及招聘信息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将信息进行发布及匹配推荐。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2.招聘信息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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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匹配推荐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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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匹配推荐 | |
结果名称 | 匹配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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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业务系统内操作) |
结果样本 | 匹配推荐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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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展开】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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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展开】 |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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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8﹞7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健全贯穿全程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五)完善对劳动者求职就业全程服务。详细了解劳动者就业意愿,根据其需求和能力素质进行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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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1〕80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重点任务:(五)提升重点群体重点企业就业帮扶主动性。完善重点群体主动服务机制,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群体,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孵化、政策落实等服务。【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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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职介发﹝2018﹞15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便民利民原则,结合场所功能设置要求,科学设立包括咨询服务台、综合服务区、自助服务区、招聘洽谈区、信息发布区、服务等候区等的综合性服务场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开设专门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区域。社区(村)就业服务站(网点)应设置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一柜式”综合服务窗口。【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个人求职需要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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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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