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940090069XP311021644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不按序排队、顺序走车,不服从调度员的调派,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警告,并可处100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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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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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不合格的开展行政处罚【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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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5条】【第1款】【第15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顺序走车,服从调度员的调派,不得欺行霸市或者私自揽客; 【第29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十二)、(十三)、(十五)、(十七)、(二十)项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在营运资格证件上作违章记录,并可暂扣营运资格证件1个月至3个月。【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