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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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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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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2979Q311021360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处罚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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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50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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