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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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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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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7650479943311022338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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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4213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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