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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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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托育机构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场地的提供产权方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以租赁协议约定的起止时间计算); (三)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其中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保育人员提供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保安人员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健康合格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四)自我评价为“合格”的北京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包括: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凭证;按照规定无需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情况说明;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提交供餐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家庭 〔2020〕 6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第一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 , 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 、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00-9:00,下午17:00-18:00;每周六9:00-15:00,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4479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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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102107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864J311102107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864J311102107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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