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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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依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第四十七条 集体合同双方经协商变更集体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 全天: 09:00 - 17:00(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4295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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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30100203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是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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