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940090069XP311021627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并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未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警告并可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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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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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不合格的开展行政处罚【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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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市政府令〔2012〕第24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4条】【第1款】【第4项】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 【第25条】【第1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