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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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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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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2979Q311021362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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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50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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