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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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1208586845968023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疗保障局
已参保职工增减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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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门头沟区医保局
110109000000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疗保障局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需预约};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需预约}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6号综合窗口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
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医(社)保服务窗口四种途径进行办理。 (1)企业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 窗通服务平台,办理在京已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社保关系增、减员,提交成功后,即时办结。 (2)非企业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通过“申报业务管理”模块按要求录入用人单位普通增、减员信息,成功提交并导入后即时办理完成(用人单位可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查询是否导入成功)。 (3)登录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 通过“网上经办”中,选择【职工减员申报】【职工增员申报】功能,录入信息,提交成功后即时办结。 (4)在网上无法办理的可前往辖区的医(社)保服务窗口办理。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最新版程序,通过程序按要求录入已经参保职工社会关系转入个人信息或勾选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单,保存并成功提交后生成报盘电子文件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公章),携带以上申报资料及报盘文件至辖区医(社)保经办机构办事窗口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申请;经办窗口对以上材料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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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已参保职工增减员(单位)

门头沟区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4.8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医(社)保服务窗口四种途径进行办理。 (1)企业可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 窗通服务平台,办理在京已参保职工(非机关事业)社保关系增、减员,提交成功后,即时办结。 (2)非企业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通过“申报业务管理”模块按要求录入用人单位普通增、减员信息,成功提交并导入后即时办理完成(用人单位可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查询是否导入成功)。 (3)登录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 通过“网上经办”中,选择【职工减员申报】【职工增员申报】功能,录入信息,提交成功后即时办结。 (4)在网上无法办理的可前往辖区的医(社)保服务窗口办理。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最新版程序,通过程序按要求录入已经参保职工社会关系转入个人信息或勾选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名单,保存并成功提交后生成报盘电子文件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公章),携带以上申报资料及报盘文件至辖区医(社)保经办机构办事窗口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申请;经办窗口对以上材料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需预约};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6号综合窗口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4295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6号一层医保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41044005 事项编码 TE12085868459680233112041044005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12085868459680233112041044005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疗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6号一层医保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842953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69842953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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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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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员还是减员

增员

减员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通过e窗通和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的,无需提供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表格填写是否完整,信息是否正确,是否加盖单位公章。按照办事指南所列格式递交。【展开】无法律依据【展开】【展开】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表格填写是否完整,信息是否正确,是否加盖单位公章。按照办事指南所列格式递交。【展开】无法律依据【展开】【展开】
报盘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电子样例下载表格填写是否完整,信息是否正确。按照办事指南所列格式递交。【展开】无法律依据【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通过e窗通和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的,无需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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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审核通过

    审查标准

    表格填写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加盖单位公章,报盘文件是否与表格内容一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增减员成功

    审查标准

    表格填写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加盖单位公章,报盘文件是否与表格内容一致。【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

    1、增减员成功

    送达方式
    其他:直接提示

增减员成功
结果名称增减员成功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增减员成功结果样本.zip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展开】
【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展开】
【行政法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依据名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展开】

是否收费:

1、25日后之后能不能办理
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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