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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直辖市权限)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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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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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1110001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流动式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流动式起重机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使用时,也可向承租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4.使用单位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条件和责任承担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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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直辖市权限)首次申请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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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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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到现场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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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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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