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97650479943311022318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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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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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专项执法方案要求,采取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现场检查记录【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1条】【第3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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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1条】【第1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21条】【第2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第21条】【第3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第21条】【第4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第21条】【第5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44条】【第1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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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0条】【第1款】【第1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第30条】【第1款】【第2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件; 【第30条】【第1款】【第3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31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47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