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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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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全天: 09:00 - 17:00{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4295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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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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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3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00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003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yltc/ 现场查询: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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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842953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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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网上办理的无需资料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网上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展开】 | 【展开】 |
二 | 现场办理的,需北京市XX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表格是否填写齐全,有无加盖公章,报盘数据与表格内容是否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展开】 | 【展开】 |
报盘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齐全,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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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表格和材料 |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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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处理 | (1)材料齐全,予以受理;(2)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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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处理 | (1)材料齐全,予以受理;(2)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3.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4.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六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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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处理 | 1、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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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上申报系统反馈 |
无
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
结果名称 | 完成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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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完成申报与变更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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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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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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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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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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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单位的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2、参保单位应于何时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办理缴费工资申报业务,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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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应于每年6月-7月期间完成一年一度的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部署时间为准。在此期间未办理该业务的人员,社保系统将自动按职工上一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110%进行调整。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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