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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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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民政局
110109000000
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需预约)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5号楼(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来源: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25]23号 第二十八条) 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 (一)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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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登记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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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来源: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25]23号 第二十八条) 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 (一)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5号楼(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18932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5号楼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711003000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27764300071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90000727764300071100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5号楼一层综合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http://mzj.beijing.gov.cn/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国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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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1.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23号)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展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二、军队人员证件
(一)、军队人员
1军人证件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包括服役前领取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 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 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展开】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 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 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二) 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展开】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展开】
结婚登记照片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3份其他;纸质样例下载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照。 婚姻登记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展开】1.《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第八款当事人提交3长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百七十五条 婚姻登记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展开】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同版证件照, 婚姻登记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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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材料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婚姻当事人双方为内地居民;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生日当天可以受理;均无配偶; 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来源: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二十八条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材料齐全受理,材料不齐全不受理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 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办理成功,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区民政局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结婚证结果样本.png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婚姻登记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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