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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对本市居民同内地居民结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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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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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需预约}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5号楼(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来源: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八条) 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 (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五)双方或者一方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六条、《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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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本市居民同内地居民结婚进行登记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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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来源: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15]230号 第二十八条) 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 (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   (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五)双方或者一方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六条、《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5号楼(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18932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15号楼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711003000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27764300071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90000727764300071100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国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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