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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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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0900000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全天: 09:00 - 17:00(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
1.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条);2.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条);3.材料齐全;4.申请材料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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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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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条);2.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条);3.材料齐全;4.申请材料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间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全天: 09:00 - 17:00(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4295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街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101002 事项编码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101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101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9843854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69843854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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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容缺后补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展开】【展开】
二、用人单位进行招聘登记的,还需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授权委托书需写明被委托人姓名,并与被委托人身份证件一致;2.;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司公章;3.需确认材料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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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审查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条);2.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来源:《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条)【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审查标准

    1.居民身份证真实有效;2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申请材料及招聘信息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将供求信息进行发布。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2.招聘信息真实有效。【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供求信息发布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供求信息发布
结果名称供求信息发布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供求信息发布结果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展开】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展开】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人社部发〔2012〕10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 【展开】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18﹞7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21〕80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二、重点任务:(四)提升免费招聘匹配服务供给量。加大招聘信息归集力度,依托现场经办、电话服务、网络登记等渠道全方位采集岗位信息,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者的审查责任,保障信息真实有效。完善岗位信息免费发布机制,扩大公共招聘网岗位信息覆盖范围,加大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降低劳动者岗位搜寻成本。【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精细化公共就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人社职介发﹝2018﹞15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为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和稳定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依托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介绍服务子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动开展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采集与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匹配推荐、跟踪回访等就业服务,并实现与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的紧密衔接。【展开】

是否收费:

1、周末可以办理吗?
目前不可以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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