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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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大峪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实现就业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本条(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十)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2.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00-9:00,下午17:00-18:00,需预约;每周六9:00-15: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443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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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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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104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32235002014104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32235002014104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大峪街道办事处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844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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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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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展开】 | 【展开】 |
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2.原件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展开】 |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展开】 | 【展开】 | |
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2.原件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展开】 |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展开】 | 【展开】 | |
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 2.原件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展开】 |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号码与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社会保障卡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社会保障卡。 2.原件 3.政府部门核发【展开】 |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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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1.申请通过的进入受理环节;2.申请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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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齐全且符合标准的可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标准,一次性告知原因,返还材料 |
审查标准 有效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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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业务经办人员 | 个人就业登记信息 |
审查标准 第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实现就业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本条(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十)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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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个人就业登记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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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 |
无
个人就业登记 | |
结果名称 | 个人就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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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短信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
结果样本 | 个人就业登记.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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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展开】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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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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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09〕1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服务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场所标识。【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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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0〕7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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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2〕10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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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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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自2018年12月2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及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的,其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不再单独办理。 二、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以下简称“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短信方式提示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人员办理结果,将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结果告知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应于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告知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结果、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复核途径等内容。 三、两项登记合并办理过程中发现登记失业人员姓名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载姓名不一致的,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向登记失业人员本人核实。经核实确认,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生成就业登记信息。 四、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不成功或对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复核申请表》(附件),向街镇社保所提出复核申请。其中: (一)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不成功申请合并办理的,申请人应持《复核申请表》向街镇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复核确认,申请人符合两项登记合并办理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生成就业登记信息。 (二)两项登记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申请撤销的,申请人应持《复核申请表》向街镇社保所提出复核申请,街镇社保所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发现,确属有误的,为申请人恢复相关信息。 五、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后,用人单位可到注册地或经营地街镇社保所打印《档案接转和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作为办理就业登记的凭证。其中,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后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170号)第二条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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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7〕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调整为《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1);第十三条第(四)项中规定的“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调整为《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附件2)。 二、上述工作调整后,相应的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一)办理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零就业家庭”认定、“纯农就业家庭”认定业务时,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一致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登记(或认定)手续;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或认定)手续。在业务办理中,应根据核实情况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填写并留存《灵活就业情况核实记录表》(附件3)、《“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调查核实记录表》(附件4)、《“纯农就业家庭”转移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附件5)。【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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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二)将7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1目中规定的各类学校退学学生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时提交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调整为《退学学生个人声明》(附件2)。【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转非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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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农转非劳动力就业失业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8〕1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应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提交《转非劳动力个人声明》(附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第4目规定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对整建制农转居或建设征地农转非的,街镇社保所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有关材料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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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业务经办有关材料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8〕2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调整的相关内容 (一)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个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不再提交《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附件《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户口簿复印件;个人办理失业登记地变迁时,不再提交《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户口变迁证明。【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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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本市城乡劳动力在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就办发〔201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本通知所称常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是指本市城乡劳动力可选择在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纳入本市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进行管理。五、为进一步简化优化经办材料,方便城乡劳动力办事创业,将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提交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调整为《个人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1),办理失业登记时提交的《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调整为《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2),办理失业转档及失业登记地变更时提交的《个人居住地声明》调整为《个人常住地声明》(附件3)。 同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时提交的《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中止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提交的《中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变更时提交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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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20〕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建立定期联系登记失业人员机制,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了解失业人员情况,做好持续帮扶工作。加强数据动态更新,通过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情况,定期更新登记失业人员数据,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对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个人(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不得简单以连续了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上述失业登记注销情形的,不得注销其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办理个人就业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此项业务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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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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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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