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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大峪街道办事处
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以外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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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大峪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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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

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以外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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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33223511027043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大峪街道办事处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大峪街道办事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处罚的行为 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以外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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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4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836144【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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