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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09000073373B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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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潭柘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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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潭柘寺镇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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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3373B5110670020000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实施主体性质 受委托组织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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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
检查方案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决定
决定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展开】立案审批表【展开】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2010〕58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086068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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