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373B511027066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处罚的行为 | 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的幅度 | 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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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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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展开】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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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3条】【第1款】【第12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生产经营行为:(十二)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第27条】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