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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人民政府
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以外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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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以外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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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109000073525P511027043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人民政府 所属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人民政府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以外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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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18010283614【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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