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斋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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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人民政府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后,可在官方网上渠道(北京人社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申领领取失业保险金,无需提供个人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应满足以下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5:00,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大街45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1984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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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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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8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525P5002014008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525P5002014008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人民政府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819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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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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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业务互联网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0〕4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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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操作 | 系统自动告知受理情况 |
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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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操作 | 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在申领页面告知 |
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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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系统自动操作 | 1、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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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无
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 |
结果名称 | 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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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失业保险金告知短信.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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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展开】 |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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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失业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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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政府令〔2007〕19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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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就发〔2013〕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 (四)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农业户籍是否可以领取失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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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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