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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房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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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争议未经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争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不属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土地侵权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等。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 9:00-12:00(11:30之前取号),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号厅综合咨询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312689【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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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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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915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4933000915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250094933000915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2号厅综合民生服务区38号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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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争议一方为军队、保密单位的案件;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区(县)人民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但中央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直接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除外)。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要进行现场地籍调查,实地查看。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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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申请人签字; 4.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展开】 | 【展开】 |
二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份数)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复印件1份用A4纸打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包括: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图件;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和图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的文件。【展开】 | 具体包括: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图件(该材料仅需提供文号),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和图件(该材料仅需提供文号)【展开】 |
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复印件1份用A4纸打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包括: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图件;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和图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的文件。【展开】 | 【展开】 | |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复印件1份用A4纸打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包括: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图件;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和图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的文件。【展开】 | 【展开】 | |
或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附图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复印件1份用A4纸打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包括: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图件;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和图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的文件。【展开】 | 【展开】 | |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展开】 | 【展开】 |
四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工商局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展开】 |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工商局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展开】 |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展开】 | |
五、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 | |||||||||
(一) | 申报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展开】 | 【展开】 |
六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事项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1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展开】 | 委托他人办理的【展开】 |
七、委托他人办理的 | |||||||||
(一) | 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取材料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完备,形式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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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立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争议未经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争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不属于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土地侵权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等。【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3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经调解争议各方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书;2、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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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 2、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 |
送达方式 | |||
---|---|---|---|
![]() ![]() ![]() |
无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 | |
结果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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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展开】 |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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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第二款,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已经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又与他人发生土地纠纷,是否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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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土资源部回复江苏国土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的答复意见,已经经过登记的土地再提出争议的,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解决办理。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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