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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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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35024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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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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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79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33C3000179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33C3000179001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gjsy.gov.cn 通过填报的手机号接收短信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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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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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需要提交公章及财务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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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写规范,相关要素符合规定。【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单位名称:按照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填写。封面上的单位名称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4、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日期。5、注销理由:详细填写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文件依据。6、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清算组织负责人应确认提交的清算报告的真实性,签署“清算工作结束,清算报告属实”的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7、举办单位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按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注销登记”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举办单位公章、注明日期。8、审批机关意见: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撤销的,填写决定撤销该单位文件的标题和文号;审批机关和举办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此栏不填。9、送件人、送件日期、联系人:按实际情况填写,不要漏填。10、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用于短信办结提示)。【展开】 |
二 | 事业单位撤销或者解散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展开】 |
三 | 有关机关确认的事业单位法人清算报告 | 其他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展开】 |
四 | 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文件真实,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提交公告报纸原件。【展开】 |
五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证书齐全真实。【展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 4号)【展开】 | 提交正、副本原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需要提交公章及财务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审查标准 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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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作出审核结果 |
审查标准 流程是否符合注销登记规定要求,人员分流是否完毕,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或无遗留问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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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
审查标准 是否符合注销登记规定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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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注销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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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注销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注销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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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决定通知书) |
结果样本 | 注销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长期 |
无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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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展开】 |
【部门规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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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事业单位注销必须上缴公章财务章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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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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