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TE12345600007961233110224C1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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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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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 | |
制定机关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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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7条】【第1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第49条】【第1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