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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TE1234560000796123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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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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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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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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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234560000796123311022479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外国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的幅度 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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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92条】【第1款】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212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77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36683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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