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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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2、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备案材料信息与证照信息内容一致,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0-24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31285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10-24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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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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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70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7233111017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7233111017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1312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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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市级管理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管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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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备案材料信息与证照信息内容一致,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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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采用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的制式表格,A4纸打印或扫描; 2.申请书填写内容参照样例填写完整,不存在文字错误; 3.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法人代表手签; 4.联系电话应填写手机号码; 5.河湖管理单位验收意见,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手签。【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展开】 | 【展开】 |
二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报告中扉页、责任页、正文内容完整; 2、扉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单位公章; 3、责任页格式中编写、项目负责、校核、审查、核定和批准的人员为手签; 4、验收组成员签字表为手签。【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展开】 | 【展开】 |
三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2.复印件上注明申报日期,需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公章需与报备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2.复印件上注明申报日期,需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公章需与报备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展开】 | 【展开】 | |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2.复印件上注明申报日期,需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公章需与报备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展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备案材料信息与证照信息内容一致,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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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不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设定依据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备案材料信息与证照信息内容一致,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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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2、不予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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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进驻人员 | 1、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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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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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pdf |
有效时间 | 长期有效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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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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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河湖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工程竣工后,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展开】 |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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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水政〔1992〕7号发布;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可以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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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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