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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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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 2、工程项目应为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工手续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申请夜间施工应以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为由申请; 4、夜间施工期限应为晚22时至次日6时; 5、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已取得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6、以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名义申请夜间施工的,国家重点工程应为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为中央在京重点建设项目,本市重点工程应为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工程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栏目中公示的建设项目; 7、以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名义申请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的“夜间施工必要性情况说明中”详细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8、施工期限在中考、高考期间的,不予受理。 9、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10、在医院、学校、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涉及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夜间施工许可应明确许可时限。(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11、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发放。(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1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工手续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因其属于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附件1)。施工期限在中考、高考期间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须提交《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附件2),并应在《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中作出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承诺内容应真实、准确、有效,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时限由原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发放《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告知本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手续办理的通知》) 13、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14、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11:30之前取号),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09-22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31288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09-22号窗口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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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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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1401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745X3112014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745X311201401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1312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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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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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原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应在《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中作出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承诺内容应真实、准确、有效,接受社会监督; 3、需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4.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纸质版的原件。 5.该材料需按照所给样例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手续办理的通知》: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须提交《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附件2),并应在《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中作出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承诺内容应真实、准确、有效,接受社会监督。【展开】 | 【展开】 |
二 | 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具备资质的噪声检测机构加盖公章 2、重点审查施工噪声测量数据,查看噪声范围,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的范围。 3、该材料需中介机构提供纸质版的复印件。 4、该材料需按照所给范本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展开】 | 【展开】 |
三 | 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需补偿居民范围确认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居家委会、村委会、小区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加盖公章 2、确认单中的基本信息应与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保持一致(包含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名称等)。 3、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纸质版的复印件。 4、该材料需按照所给范本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展开】 | 【展开】 |
四 | 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补偿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接受补偿居民签字,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补偿办法应当包括基本信息、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3、提交的补偿协议数量需与补偿确认单中补偿居民数量一致。 4、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纸质版的复印件。 5、该材料需按照所给范本的材料要求进行逐一填写。【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第十条: 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发放。【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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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二级办理人员;不符合标准,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2、工程项目应为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工手续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申请夜间施工应以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为由申请; 4、夜间施工期限应为晚22时至次日6时; 5、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已取得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6、以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名义申请夜间施工的,国家重点工程应为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认定为中央在京重点建设项目,本市重点工程应为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工程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栏目中公示的建设项目; 7、以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名义申请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的“夜间施工必要性情况说明中”详细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8、施工期限在中考、高考期间的,不予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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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人条件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否则,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1、审查分析夜间施工对周围可能产生的影响;2、夜间施工相关补偿工作是否合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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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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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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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docx |
有效时间 |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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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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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补偿办法应当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相关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建设单位应当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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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5〕3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在医院、学校、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涉及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夜间施工许可应明确许可时限。 中考、高考期间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落实以下责任: (一)应将施工作业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影响预测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充分考虑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保障施工噪声防治所需费用和夜间噪声扰民补偿所需费用。 (二)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噪声控制目标,引导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三)应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处,明确施工噪声污染协调处理工作负责人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妥善解决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落实以下责任: (一)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量避免夜间施工作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三)应制定施工现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告,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将产生施工噪声的设备、设施远离居住区布置。 (四)进行经批准的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五)应明确责任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妥善处理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及绿色施工管理规定。 六、各区县政府应组织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助相关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并及时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七、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噪声排放数据后,应认真核定,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征收排污费。 八、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工程项目夜间施工许可申请时,应核实以下内容: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必要性报告、建设单位提供的由环评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施工作业噪声预测值和影响范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施工降噪措施及建设单位控制噪声的承诺书等。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经批准的夜间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 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施工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特别是对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或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发放。 居民和建设单位对夜间施工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存在争议时,双方均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测定,并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判定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十一、因施工噪声污染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手续办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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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手续办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发〔2020〕1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现将优化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手续办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事项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事项名称规范为“申请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为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明确受理条件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工手续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因其属于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附件1)。 施工期限在中考、高考期间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三、实施承诺制度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须提交《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附件2),并应在《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中作出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承诺内容应真实、准确、有效,接受社会监督。 四、压缩办理时限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时限由原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发放《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告知本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公告。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时存在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况或未落实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施工作业项目进行夜间施工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收回《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并将收回情况告知本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文件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2.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6月11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夜间施工许可办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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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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