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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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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2.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持被确认的企业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其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对其本人按照企业实际发给的工资、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补助;本人有其他收入且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3.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本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五条》 4.对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对本辖区此类企业参保情况等进行核实后,将企业名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此类企业名录进行汇总,转发各区县民政局备案;此类企业所属职工可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具体办理原则如下:(来源于:《〈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 (三)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本人的实际收入进行核定,视不同情况确定申请人是否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1、企业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对申请人按照企业实际发给的工资、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补助;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且职工在家待业的,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2、企业停产期间,申请人另行就业,月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收入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发给生活补助,补助金额高限不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3、申请人的实际收入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四)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受理机构对其本人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统一样式),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五)申请人家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5.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名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具体办理原则如下:(来源于:《〈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三)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收入进行核定,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对其本人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重残人本人享受全额生活补助待遇。 (四)重残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条件的,重残人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已经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员,维持原标准不变;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本人改为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标准不变。 2、已经领取生活补助费的重残人家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重残人领取的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重残人本人计入家庭人口。符合条件的,其家庭其他成员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重残人享受的生活补助待遇改为城市低保待遇。 6.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不享受城市低保粮油帮困等其他配套帮困待遇。(来源于:《〈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7.经审核符合条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业户口的参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来源于:《关于做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8.符合救助条件的上述人员中有其他收入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来源于:《关于做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一)属于街道退养人员,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二)享受各项政策补贴,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足生活困难补助。 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给予生活补贴9.以上人员患危重病时,参照本市医疗救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来源于:《关于做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五条) 9.按照本通知精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各区县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联。(来源于:《关于做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10号后院二层201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37020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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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路10号房山区民政局大楼一层全程办【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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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50805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48J311050805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48J311050805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10号房山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后院二层201室 电话查询:(010)6937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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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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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审批表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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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不涉及 | 不涉及 |
审查标准 不涉及【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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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2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按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
审查标准 符合“对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进行确认”事项标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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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 | 1、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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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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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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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2〕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持被确认的企业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其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对其本人按照企业实际发给的工资、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补助;本人有其他收入且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 五、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本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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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救发〔2002〕28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对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对本辖区此类企业参保情况等进行核实后,将企业名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此类企业名录进行汇总,转发各区县民政局备案;此类企业所属职工可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具体办理原则如下: (三)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本人的实际收入进行核定,视不同情况确定申请人是否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1、企业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对申请人按照企业实际发给的工资、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补助;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且职工在家待业的,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2、企业停产期间,申请人另行就业,月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收入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发给生活补助,补助金额高限不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3、申请人的实际收入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 (四)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受理机构对其本人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统一样式),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五)申请人家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名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具体办理原则如下: (三)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收入进行核定,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对其本人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重残人本人享受全额生活补助待遇。 (四)重残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条件的,重残人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已经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员,维持原标准不变;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本人改为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标准不变。 2、已经领取生活补助费的重残人家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重残人领取的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重残人本人计入家庭人口。符合条件的,其家庭其他成员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重残人享受的生活补助待遇改为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四条 按月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不享受城市低保粮油帮困等其他配套帮困待遇。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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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做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救发〔2003〕28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业户口的参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四、符合救助条件的上述人员中有其他收入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街道退养人员,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二)享受各项政策补贴,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足生活困难补助。 (三)属于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本人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不计入收入。 五、以上人员患危重病时,参照本市医疗救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 六、按照本通知精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各区县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联。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补助如何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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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直接打入个人银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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