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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TE1234560000796123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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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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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检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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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TE12345600007961233110624149000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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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
检查方案--【展开】--【展开】
决定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1 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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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9366842【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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