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8986X3000109040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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