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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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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依据来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七十四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08:30-18:00;周六周日09:00-16:00;分会所周一至周五09:00-12:00下午14: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房山公安交通办公大厅: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北大街32号1层7号、9号窗口;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咨询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邮箱: xin@jtgl.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电话: (010)121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下属车辆分所、车管站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jtgl.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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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010)12123【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下属车辆分所、车管站咨询台【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信访接待【展开】 投诉邮箱: xin@jtgl.beijing.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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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07032004 |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909876563111007032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2345678909876563111007032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其下属车辆分所、车管站咨询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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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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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内容清晰完整 3.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展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展开】 | (一)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需提交北京市卫健委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 (二)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北京市卫健委确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或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通过网上转递传输信息的,免于提交纸制版证明;【展开】 |
二 | 机动车驾驶人相片1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2、纸质/原件/1份 3、申请人自备【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展开】 |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相当于1英寸,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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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员 | 申请 |
审查标准 1、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依据来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七十四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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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通知补正。 |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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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3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符合条件的,收存提交材料,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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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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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 |
结果名称 | 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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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有效期为1年;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有效期为3年。 |
无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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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7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需要现场取号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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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取号,等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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