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编码: | 111101110000778417300201400601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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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展开】 | ||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展开】 |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政府令〔2006〕18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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