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TE12345600007961233110224F0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1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48条】【第2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48条】【第3款】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8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决定书 | ||
显示更多

设定依据
无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指南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