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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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 9:00-12:00(11:30之前取号),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层3号厅市场监管服务区17-24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31287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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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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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805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788B311101805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788B311101805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1312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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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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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备案表填写完整、准确,按实际情况填写 2.加盖公章【展开】 |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一)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二)养殖场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对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展开】 | 【展开】 |
二 | 养殖场所平面图或实景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平面图应当按照“上北下南左西右东”标注方位 2.平面图应当能否清晰展示厂区围墙,厂区与外界联通的大门(通道),其中不同的大门(通道)应当有门号或名称区别(如东门、1号门) 3.平面图应当能够清晰区分出生活区和生产区划分情况 4.平面图应当能够清晰展示厂区主要建筑物 5.平面图有相关设备设备的标注 6.平面图加盖公章 7.实景照片需清晰、全面【展开】 |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一)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二)养殖场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对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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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备案通过或不通过 |
审查标准 备案表填写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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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备案通过或不通过 |
审查标准 备案表填写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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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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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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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畜禽养殖场备案表.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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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展开】 |
【部门规章】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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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一)畜禽养殖场备案表; (二)养殖场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 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对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减少跑现场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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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齐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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