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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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气象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8:30-17:30(延时服务时间:中午12:00-13:30,需提前预约);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362396【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54106000 | 事项编码 | 12100000400018760C2000154106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00000400018760C200015410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气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技术审查 |
| 行使内容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检查要点如下: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内容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内容正确、完整;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名称相一致。(2)应标注各建筑物的大地坐标、地平高度、建筑物名称、所用坐标系。小型建设工程,可不要求。(3)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4)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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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检查要点如下: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内容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内容正确、完整;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名称相一致。(2)应标注各建筑物的大地坐标、地平高度、建筑物名称、所用坐标系。小型建设工程,可不要求。(3)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4)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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