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房山区
切换简洁版
承诺件
办件类型
1
到现场次数
44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44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44个工作日及15日公示期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1.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有关家庭申请后,应会同社保、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有关机构,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资产、婚姻等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核查。对数据比对核查不通过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工作及异议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44个工作日及15日公示期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1.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2.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有关家庭申请后,应会同社保、民政、公安、税务、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有关机构,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资产、婚姻等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核查。对数据比对核查不通过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查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工作及异议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2.准入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②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有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 ③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基本准入条件 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公租房除外;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三)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基本准入条件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市场租房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在本市生活;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四)特殊情况: (1)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的,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执行。 其中赠与他人住房应核算为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离异的,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11:30之前取号),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审核);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131288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受理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住保窗口,咨询该项的电话见各区、街办事指南【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1014007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0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1014007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为街道受理,区级审核,市级备案三级办理模式。副中心(通州)、开发区统筹调配由本单位解释。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原件核查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公租补、市场补)需要提供的材料 | |||||||||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提交 | |||||||||
1 |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填表内容无遗漏,提交的相关材料与填表内容一致。 3、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申请承诺及授权书签字,写明日期。【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领取【展开】 |
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填表内容无遗漏,提交的相关材料与填表内容一致。 4、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申请承诺及授权书签字,写明日期。【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
或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 2、填表内容无遗漏,提交的相关材料与填表内容一致。 5、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申请承诺及授权书签字,写明日期。【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申请人的;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展开】 |
2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3号)【展开】 | 申请人的;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展开】 |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 | |||||||||
1、家庭成员为大陆居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
2、家庭成员为港澳居民 |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
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3、家庭成员为台湾居民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
4、家庭成员为华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
5、家庭成员为外籍人员 | |||||||||
外国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
(四)、已婚家庭成员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五)、离异的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2 | 离婚协议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复印件 3、需经民政部门存档,加盖存档章或法院判决书【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需经民政部门存档,加盖存档章【展开】 |
或法院判决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复印件 3、需经民政部门存档,加盖存档章或法院判决书【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
(六)、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 | |||||||||
1 | 公房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1、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25号)第十条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展开】 | 【展开】 |
(七)、申请家庭住房状况 | |||||||||
1 | 房屋征收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展开】 |
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展开】 | |
或购房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展开】 | |
2 | 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农村集体土地住房【展开】 |
或集体土地宅基地批示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农村集体土地住房【展开】 | |
3 | 外省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或外省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
(八)、无业、失业人员个人材料诚信申报 | |||||||||
1 | 无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书面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签字,写明日期。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承诺收入情况【展开】 |
二、特殊家庭还需提交 | |||||||||
(一)、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1、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25号)第三章配租管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2、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京建法〔2015〕14号)3、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建法〔2020〕6号)【展开】 | 【展开】 |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 | |||||||||
1 | 大病诊断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1、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25号)第三章配租管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2、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京建法〔2015〕14号)3、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建法〔2020〕6号)【展开】 | 【展开】 |
(三)、劳模家庭 | |||||||||
1 | 劳动模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25号)第三章配租管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展开】 | 省部级【展开】 |
(四)、成年孤儿 | |||||||||
1 | 安置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25号)第三章配租管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展开】 | 【展开】 |
(五)、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 | |||||||||
1 | 供养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住审〔2017〕22号)【展开】 | 【展开】 |
2 | 低保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住审〔2017〕22号)【展开】 | 【展开】 |
或低收入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房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住审〔2017〕22号)【展开】 | 【展开】 | |
(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
1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京卫家庭〔2015〕1号)【展开】 | 【展开】 |
(七)、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 | |||||||||
1 |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25号)第三章配租管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展开】 | 【展开】 |
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25号)第三章配租管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展开】 | 【展开】 | |
(八)、见义勇为人员 | |||||||||
1 | 见义勇为光荣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实施意见的复函 (京建函〔2012〕327号)第二条符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资格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由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范围【展开】 | 市级及以上【展开】 |
(九)、原公房已腾退的 | |||||||||
1 | 腾退原《房屋租赁合同》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25号)第十条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展开】 | 【展开】 |
(十)、出售原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 | |||||||||
1 | 房屋买卖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或赠与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442号)【展开】 | 【展开】 | |
(十一)、消防救援人员 | |||||||||
1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 2、原件 3、复印件1份【展开】 | 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应急〔2019〕84号)第十三条【展开】 |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及消防救援院校学员,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窗口接件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住保部门) | 1、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文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文书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文书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34个工作日 | 初审: 街道住保部门 复审: 区级住保部门 | 初审: 1、将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有关家庭。 限期补证,再复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准入标准,予以初审通过。 复审: 1、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委托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有关家庭。 限期补证,再复查 。 2、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将收缴材料退回初审步骤重新审核,并由街道告知申请人复查结果,记录告知时间;资料由街道归档保存。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准入标准,予以复审通过。 |
审查标准 初审:22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信息数据对比、年度复核过程中发现或街道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限不计入资格审核工作时限。) 【审查标准】:1、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2、经系统核验锁定的家庭, 按照保障性住房类别,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逐一审查补充收缴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与申请人疑议内容相符,在《复核登记表》中填写申请信息、收缴材料明细,并签署意见,并将复查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具备申请资格或材料内容不充分的,退回受理步骤,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原因,或需补充材料内容。 复审:12个工作日及5日公示 【审查标准】:1、完成对街道上报的申请资料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在区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租、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市级审核本次不通过的家庭整批次系统退回,进入区级待上报家庭列表中,审核不通过标识为“市级退回”,申报明细材料待下次取件时退回后区重新上报批次及材料明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标准、,予以备案。 |
审查标准 1、各区上报红头文件内容(发文字号、标题、资格类型、单位印章)是否完整;批次编号、家庭数量等与安居北京住房保障工作系统中的批次描述是否一致。2、附件中家庭备案名单明细数量是否与上报红头一致及必查、抽查材料份数是否完整。 3、市级对必查家庭每户的纸质材料《复查解锁登记表》填写是否完善、资格类型是否准确、是否盖章及能够准确证明该家庭锁定事项的补充材料进行审查;系统上对家庭提交材料与保障房系统核查是否一致(如核对报告核对信息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材料不全、填报有误的,不予备案,整批次退回区级。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 |
无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 | |
结果名称 |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通知单) |
结果样本 | 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按动态、定期、年度复核或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会同有关单位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复查不通过的取消资格。 |
无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1〕2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展开】 |
【部门规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5〕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资格申请、审核 (一)申请 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符合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轮候期间符合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申请通过市场租房补贴方式解决过渡期间困难。 (二)审核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程序如下: 1.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应在民政、公安、税务、社保、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的婚姻、户籍、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提出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未通过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3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复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经复查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恢复后续审核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2.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确定审核结果。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网站对符合条件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复审符合市场租房补贴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北京市市场租房补贴资格通知单》,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 对公示或复审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可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异议复查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对街道(乡镇)、区县审核通过的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抽查家庭全部纸质档案材料扫描上传到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工作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展开】 |
【部门规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发〔2010〕20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资格变更、取消管理 (一)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在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二)经审核,申请家庭发生变化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情况变更核定表》(附件5)补充相关材料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其中,家庭增加或减少保障人口的,需重新填写《申请核定表》,补充相关材料后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原登记编号不变。新生儿登记户口后家庭提出增加保障人口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可直接调整配租配售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资格取消核定表》(附件6)说明原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家庭申请资格。 (三)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配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经全体申请家庭成员书面认可后,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终止手续后,将该家庭信息录入限价商品住房审核系统,并标注优先配售。 家庭轮候超过一年的,经复核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继续纳入限价商品住房优先配售范围;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按限价商品住房一般家庭配售。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本区(县)上月申请家庭变化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下发《备案结果通知书》。 【展开】 |
【部门规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法〔2015〕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统一公租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一)城六区和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承租公租房的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二)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县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他条件与上述各区一致,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7〕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廉租实物住房供应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原则上由区县政府组织建设或收购,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7〕2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统筹分配。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居民的需求等。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2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重新分配。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
依据名称 |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1〕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三、加强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执行。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包括房源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配租条件、配租程序和租赁管理等。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优先配租。 (四)社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按照上款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照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社会单位应当在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房屋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编制配租及运营管理方案,并组织配租。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要求组织摇号选房活动,公开透明。摇号活动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排序过程应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五)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组织建设、筹集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区县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配租;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市投资中心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全市统筹调配使用,优先满足项目所在区县配租需求。 (六)有原住房的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展开】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房〔201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建立多种渠道,发展租赁市场 (三)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 (四)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 (六)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七)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1、外省市来京人员能否申请保障性住房? |
---|
外省来京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具体申请条件可咨询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